张定凯律师亲办案例
没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,张律师是如何打赢官司的?
来源:张定凯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2-24
浏览量:246

【案情介绍】 2017年12月,徐某与王某通过全民K歌手机软件认识。2018年2月12日,王某以向工人发放工资为由,向徐某提出借款,徐某于同月13日向王某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借款10000元。2018年4月2日,王某以“取车”为由向徐某借款,徐某于同月3日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向王某邮储蓄银行转入借款50000元。后王某又以资金紧张为由找徐某借款。徐某再次于同月20日以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王某借款10000元,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向王某邮储银行账户转入30000元。2018年7月,双方关系恶化,徐某向王某索要借款100000元,王某承诺于2018年8月归还徐某借款。2018年11月,王某再次承诺过年归还徐某借款,但王某至2019年春节后分文未付徐某借款。徐某遂委托本律师提供代理,要求诉讼追收。

本律师经详细了解徐某和王某的借款情况后,接受了徐某的委托。

【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】 张定凯,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【承办过程】本律师接受委托后,依法开展了以下工作:

1、根据徐某提供王某的情况,向公安机关调取了王某的个人身份信息;

2、收集整理了徐某与王某在微信、全民K歌软件上的聊天记录;

3、指导徐某调取了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转账记录;

4、根据徐某提供王某的个人财产情况,向受诉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,向某市房地产交易所调取了王某的个人房产登记信息;

5、代徐某向受诉法院申请保全王某的个人财产;

6、代王某向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;

7、代理徐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庭审活动。

【法院审理查明】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,本院认定事实如下:2017年12月,徐某与王某通过网络相识。2018年2月12日,王某通过微信向徐某借款自述用于支付工人工资。2018年2月13日,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支付10000元。2018年4月3日,王某再次向徐某借款,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式支付王某50000元。2018年4月20日,王某第三次向徐某借款,徐某通过微信、银行转账的方式共支付王某40000元。2018年7月7日,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徐某520元。2018年7月徐某、王某关系恶化,王某承诺于2018年8月归还徐某借款。后王某未归还徐某借款。2018年11月,王某再次承诺过年归还徐某借款,但至今未归还。

【法院认定】本院认为,债务应当清偿。王某向徐某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经徐某多次催收,王某至今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,故对徐某主张王某归还借款的诉请,本院予以支持。王某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徐某520元,徐某认可收到该款,但否认该款是归还借款。因徐某未提供证据佐证,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。结合王某还款时间与徐某利息主张起算时间,该款应先行抵扣借款本金,故王某应归还徐某借款本金99480元。

因王某于2018年11月8日承诺过年归还徐某借款,按照民间风俗习惯,故该利息起诉时间应自2019年农历正月16日,即2019年2月20日起算。王某逾期未归还徐某借款,已属违约,造成徐某损失,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,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王某违约所造成的具体损失,故本院依法支持王某按年利率6%支付徐某资金占用期间利息。王某辩解本案争议的100000元系徐某赠与王某,徐某曾承诺王某无需归还,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辩解,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,故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。

综上所述,徐某主张王某归还借款的诉请,合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因王某已归还徐某520元,故借款本金应予以相应的扣减。

【法院判决】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零八条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,判决如下:

由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徐某借款本金99480元,并另行支付以该款为基数,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该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%计算的利息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2300元,减半收取计1150元,由王某负担。

【律师办案总结】

1、本案徐某出借借款,虽然没有让借款人王某向其出具借条,但选择的是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方式出借借款,这种出借借款的交付方式便于查询,证据的取得比现金交付更容易获得交付证据;

2、徐某在借款出具后,在微信和全民K歌软件保留了原始的聊天记录,这是打赢这场官司证明借款关系成立的有力保障。因此,采取银行转账方式、微信转账方式出借借款的,保留原始交易记录、聊天记录是非常必要的。

3、对有息借款或者逾期利息有约定的,建议在借条或者聊天记录中进行明示,叙述清楚具体的计算标准,便于日后发生借贷纠纷,便于查找证据。

4、对于金额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,如出借方了解到借款人有相应财产的,建议尽量采取诉讼保全的方式保全对方的财产,并于今后案件胜诉后的执行。

5、本案由于出借人委托的代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,准备的诉讼证据较为充分,一审判决后,王某未提起上诉,息诉服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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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定凯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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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张定凯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105*********5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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